法規名稱:
合作金庫條例(104.07.01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271號令廢止)
第   15    條
縣、市合作金庫置經理一人,由縣、市合作金庫理事會聘任,並分別呈報
縣、市政府及中央合作金庫備案。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