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112.04.13金管銀國字第11201318981號令修正)
第   15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二日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三及第九條第二項至第
四項,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但銀行董(理)事或監察人(監事)
任期於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尚未屆滿者,得自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