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110.10.13金管銀票字第11002732311號令修正)
第   15    條
信用卡業務機構增加辦理其他信用卡業務,應檢具營業計畫書向主管機關
申請,主管機關自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
核准。
前項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辦理業務緣由。
二、辦理業務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
三、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
四、市場展望及風險、效益評估。
信用卡業務機構所辦理之信用卡業務,其業務章則、業務流程或與業務之
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與主管機關原核准之營業計畫書內容有差異,
且對消費者權益有重大影響時,應依前二項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