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103.01.28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0410號令修正)
第   15    條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轉銷時,應即查明授信有無依據法令及信用合作社內部
規章辦理,如經查明係依授信程序辦理,並依規定辦理覆審追查工作,且
無違法失職情事者,免予追究行政責任。如有違失,由信用合作社依其分
層負責及授權情形考核處分,涉及刑責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