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
第   15    條
票券商業務人員有異動者,票券商應於異動後二十日內,向票券商公會申
報下列登記:
一、業務人員有死亡、辭職、解僱、解任、資遣、退休等情事者,為註銷
    登記。
二、業務人員於充任後,有前條第二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被撤銷者,為
    撤銷登記。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