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第   15    條
(各種受益證券種類及期間之發行)
受託機構得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發行各種種類及期間之受益證券。 受益證券清償後,資產池之賸餘財產應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分配與殘 值受益人。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