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104.07.21金管銀票字第10440003500號令修正)
第   15    條
發行人發行登記形式短期票券,應委託票券商將發行及登記相關文件送交
集中保管機構辦理發行登錄;其內容及作業要點,由集中保管機構會商票
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定之,並分別函報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
前項發行及登記相關文件,應由受委託之票券商負真偽之責。
銀行發行登記形式可轉讓定期存單,得自行將發行及登記相關文件送交集
中保管機構辦理發行登錄。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