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7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八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 4、6、10、13、16、24 條、第 18 條格式 I、第 20 條格式一、格式二及格式四,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施行 。
現金流量表係提供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評估票券金融公司產生現金及約當 現金之能力,以及票券金融公司運用該等現金流量需求之基礎,即以現金 及約當現金流入與流出,彙總說明票券金融公司於特定期間之營業、投資 及籌資活動,其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七號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