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106.10.03金管銀票字第10640003840號令修正)
第   15    條
委託人、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申請解任受託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申請解任理由書。
三、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