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省銀行條例(082.07.30華總(一)義字第3707號令廢止)
第   15    條
各省銀行年度決算有盈餘時,除依法納所得稅利得稅外,所有盈餘,如歷
年有積虧時。應先填補,再提百分之十法定公積金,百分之二十特別公積
金,次按約定利率撥付公息,再有餘額照左列百分比例分配之:
一、員工獎勵及董事監察人酬勞百分之二十,分配數員工佔百分之十八,
    董事監察人佔百分之二。但員工獎勵不得超過各員工全年薪給四分之
    一,照最高額分配有餘時,應轉入特別公積金。
二、福利基金百分之十。
三、股份紅利百分之四十。股份紅利按股份比例分配之。
四、地方公益事業經費基金百分之三十。
前項法定公積金累計數,如已達資本總額時,得減低所提成數,特別公積
金以提至累計數達到資本總額二分之一時為止。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