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機構執行本條例第十條或第十七條規定事項時,得請下列單位提供資 料: 一、接管人或代行職權之人配合提供處分或追償所需之相關資料。 二、第五條查核不法案件之單位協助蒐集及提供不法事證資料,查核單位 有協助及提供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