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112.01.04華總一經字第11100112371號令廢止)
第   15    條
發行機構應於開始發行電子票證後五個營業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