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接管辦法(099.12.23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6900號令訂定)
第   15    條
受接管金融機構為銀行或信用合作社時,接管人依本辦法或主管機關之規
定向主管機關報告或報請其核准時,應副知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