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客訴處理及紛爭解決機制
電子支付機構應於其業務服務網頁載明業務服務爭議採用之申訴及
處理機制及程序。使用者就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服務爭議,得以第一
點所載之申訴(客服)專線及電子郵件信箱與電子支付機構聯繫。
使用者間因實質交易致生爭議時,經任一方使用者請求,電子支付
機構應將爭議事項之內容通知各該使用者。
電子支付機構於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撥付前,使用者間如對該交
易發生任何爭議,經任一方依第一項所提及之爭議處理程序向電子
支付機構請求暫停撥付款項時,電子支付機構得留存該款項,待確
認雙方對於款項達成合意時,始將款項無息撥付至收款方之電子支
付帳戶或退回至付款方之電子支付帳戶。
若付款方或收款方就前項爭議,除依電子支付機構爭議處理程序向
電子支付機構請求暫停撥付款項外,另提起調解、訴訟或仲裁,該
爭議款項將保留至調解、訴訟或仲裁程序結束,待付款方或收款方
提出適當證明時,電子支付機構方將款項無息撥付至收款方之電子
支付帳戶或退回至付款方之電子支付帳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