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一、作業委託他人處理。
二、營業許可證登載事項之變更。
三、合作境外匯兌機構之變更。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外籍移工匯兌公司就前項第一款申請核准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確認受委託機構符合本辦法之要求。
二、要求受委託機構不得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
三、要求受委託機構就受託事項範圍,同意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得取得相
關資料或報告,及進行金融檢查。
四、如因受委託機構或其受僱人員之故意或過失致外籍移工權益受損,仍
應對外籍移工依法負同一責任。
外籍移工匯兌公司就第一項第三款申請增加合作境外匯兌機構時,應檢具
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書件。
電子支付機構兼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有第一項第三款情事,應
於變更後五個營業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就新增合作境外匯兌機構,
檢具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書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