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合作金庫條例(104.07.01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271號令廢止)
第   16    條
各省、市合作分金庫,得設設計委員會,以合作事業及有關機關團體代表
及專家為委員,其組織規程由社會部會同財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