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105.12.28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491號令修正)
第   16    條
(利息及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免扣稅款)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支付金融機構、中華民國境外個人、法人或政府機關利 息及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時,免予扣繳所得稅。 前項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免予扣繳所得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 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