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100.01.12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7650號令廢止)
第   16    條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銀行法修正公布前所為之監管或接管,仍依
修正前銀行法第六十二條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