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110.10.13金管銀票字第11002732311號令修正)
第   16    條
信用卡業務機構終止辦理部分或全部之信用卡業務,應檢具計畫書,向主
管機關申請核准。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終止辦理信用卡業務之理由。
二、具體說明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發卡機構暫停辦理部分發卡業務,應檢具計畫書,敘明對持卡人權益保護
措施與擬暫停之期間,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未來如擬恢復辦理業務,應
事先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