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082.10.05台財融字第821133009號令廢止)
第   16    條
短期票券交易商應以相當於其資本額百分之五之現金、政府債券、金融債
券或金融機構保證之公司債存儲於中央銀行作為保證金。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