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104.06.04金管銀外字第1045000171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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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銀行辦理股權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不得有為自身或配合客戶利
      用本項交易進行併購或不法交易之情形。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