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
第   16    條
內部稽核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編撰內部稽核工作手冊及工作底稿,其內容至少應包括對內部控制制
    度各項規定與業務流程進行評估,以判斷現行規定、程序是否已具有
    適當之內部控制,各單位是否切實執行內部控制及執行內部控制之效
    益是否合理等,隨時提出改進意見。
二、訂定內部控制制度之自行查核及評估內容與程序,並督導各單位定期
    自行查核執行情形。
三、擬定年度稽核計畫,並依子公司業務風險特性及其內部稽核執行情形
    ,訂定對子公司之查核計畫。
金融控股公司自行查核內部控制制度,應先督促其內部各單位及子公司每
年至少須辦理一次自行查核,再由內部稽核單位覆核各單位及子公司之自
行查核報告,併同內部稽核單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
形,以作為董事會、總經理、總稽核及遵守法令主管評估整體內部控制制
度有效性及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依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