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111.12.29金管銀外字第11102739871號令修正)
第   16    條
外國銀行分行應依據其經營業務之性質及範圍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確保
內部稽核工作之獨立性。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