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086.05.14台財融字第86621820號令訂定)
第   16    條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之規定,於命令合併時準
用之。
第五條至第七條於命令合併之存續社準用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