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
第   16    條
(分公司及非營業用辦公場所之核准)
票券金融公司本公司及其分公司非經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不得開始營 業。 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之設立、遷移、停業、復業或裁撤,應經主管機關核 准;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票券金融公司非營業用辦公場所之設立、遷移或裁撤,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