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
第   16    條
主管機關對票券商負責人或業務人員是否具備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得命
票券商於一定期限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