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
第   16    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置總稽核一人,綜理稽核業務;總稽核應具備領導及有效
督導稽核工作之能力,其資格條件應符合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
則規定,職級應與副總經理相當,且不得兼任與稽核工作有相互衝突或牽
制之職務。
票券金融公司對總稽核之聘任、解任或調職,應經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之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始生效力。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