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109.08.27金管銀票字第10902726381號令修正)
第   16    條
申請設立或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
關得不予許可:
一、申請文件內容有虛偽不實者。
二、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事項未補正者。
三、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法健全有效經營者。
四、其他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