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31號令修正)
第   16    條
(經營之業務項目)
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如下: 一、金錢之信託。 二、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 三、有價證券之信託。 四、動產之信託。 五、不動產之信託。 六、租賃權之信託。 七、地上權之信託。 八、專利權之信託。 九、著作權之信託。 十、其他財產權之信託。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