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103.10.31金管銀票字第10340003820號令修正)
第   16    條
共同信託基金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人員,不得同時擔任其他職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