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105.09.22金管銀票字第10540002880號令修正)
第   16    條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書表及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之
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執行完成,受託機構已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
定作成計畫執行完成書表,且其內容足以涵蓋當年度營業年度終了書表,
得免作成當年度營業年度終了書表。
受託機構於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執行完成當年度四月底前,已依本條例第
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作成計畫執行完成書表,且其內容足以涵蓋前一年度
之營業年度終了書表,得免作成前一年度之營業年度終了書表。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