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106.10.03金管銀票字第10640003840號令修正)
第   16    條
受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三十六
條第二項規定,因委託人、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之申請或依職權將其解任
:
一、有本法第八十二條所列各款情事者。
二、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者。
三、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者。
四、違反受託人義務者。
五、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