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金融機構核發現金卡後,於自行提款之收據或按月提供持卡人之對 帳單中應載明持卡人之信用額度、利率、累計借貸金額及可貸款餘 額。 前項按月提供持卡人之對帳單以書面為原則,並得依與客戶約定之 其他方式提供,但持卡人要求金融機構提供書面對帳單時,金融機 構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