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縣銀行法(082.07.30華總(一)義字第3705號令廢止)
第   16    條
財政部或該管地方官署認為必要時,得限制縣銀行之放款及其他各種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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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