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103.08.20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4610號令修正)
第   16    條
銀行應建立以資訊系統輔助清查存款帳戶異常交易之機制,對於交易金額
超過一定門檻、交易金額與帳戶平均餘額顯不相當、或短期間內密集使用
電子交易功能等狀況,應設立預警指標,每日由專人至少查核及追蹤乙次
並作成紀錄,依內部程序送交權責主管核閱。
前項所稱紀錄及其相關資訊,至少應保存五年,並得提供主管機關、有關
單位及內部稽核單位調閱。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