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097.02.01金管銀(三)字第09730000050號令訂定)
第   16    條
存保公司就過渡銀行之經營及業務管理等事項,必要時得派員稽核。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