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110.09.15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9881號令修正)
第   16    條
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結構型商品交易之種類、限
額、管理及其他應遵循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同業公會擬訂,報請
主管機關核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