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112.01.04華總一經字第11100112371號令廢止)
第   16    條
發行機構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
作發行電子票證。
前項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之審核標準、
業務管理、作業方式、重大財務業務與營運事項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