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112.01.19華總一經字第11200004641號令修正)
第   16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每一使用者之儲值款項及辦理每一使用者國內外小
額匯兌之金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限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經營第四條第一項業務之交易
金額;其限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