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 27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 行。
內部稽核單位對業務、財務、資產保管及資訊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 般查核及一次專案查核,對其他管理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專案查核。 內部稽核單位應將法令遵循制度之執行情形,併入對業務及管理單位之一 般查核或專案查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