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使用者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電子支付機構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使用者同意電子支付機構得於法令許可特定目的範圍內,自行或委 託第三人蒐集、處理及利用前項個人資料,且同意電子支付機構得 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下簡稱聯徵中 心)及其他有關機構查詢使用者之資料,並將前述資料及交易往來 紀錄交付或登錄於聯徵中心、或其他電子支付機構依法令應交付或 登錄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