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8 條;除第 7 條另定 施行日期外,自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施行。
虛擬資產服務商於推出新產品、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前,應進行產品之洗 錢及資恐風險辨識及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 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