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業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114.04.01金管銀外字第11402709111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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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含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辦理第十三點試辦業務項目,不得保管客戶資產,且應與委任人
      訂定外部資產管理顧問契約,明定其與委任人間因委任所生之各項
      權利義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