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合作金庫條例(104.07.01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271號令廢止)
第   17    條
合作金庫之業務範圍,以專營或兼營之各級合作社、合作社團及合作業務
機關為限,其種類如左:
一、收受各種存款及儲蓄存款。
二、放款及投資。
三、票據之承受或貼現。
四、辦理匯兌及代理收解各種款項。
五、辦理信託及倉庫運銷業務。
六、代理保險業務。
合作金庫與農業金融之業務,由行政院劃分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