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103.01.28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0410號令修正)
第   17    條
銀行應按月依主管機關所規定之報表格式、內容,填報逾期放款及不良資
產等相關資料予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