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銀行設立標準(115.06.30金管銀票字第11502717581號令修正)
第   17    條
主管機關就銀行設立之有關事宜,得隨時派員查核,或請地方主管機關或
適當機構派員查核,並得令申請設立銀行者,於限期內提出必要之文件、
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