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801號令修正)
第   17    條
(競業禁止)
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經理人或職員不得兼任其他信用合作社、銀行、 保險、證券事業或其他金融機構之任何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中央主 管機關核准者,得兼任被投資銀行之董事或監察人。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