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082.10.05台財融字第821133009號令廢止)
第   17    條
短期票券交易商得向商業銀行訂定融資契約,以備作資金周轉調度之用,
其每次融資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融資總額以不超過其淨值六倍為限。
前項融資限額,財政部於必要時得會商中央銀行調整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