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104.04.23金管銀票字第10440001830號令廢止)
第   17    條
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採線上即時交易方式者,應保存持卡人交易帳款明細
資料,並至少保存五年,供帳務查核與勾稽使用。
前項明細資料應充分揭露交易日期、使用卡號、交易項目、交易金額、交
易設備代號及幣別等項目。
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採非線上即時交易方式,除銀行承諾負責持卡人之損
失外,應保存因交易所產生之紀錄,及對持卡人交易帳款明細資料,並至
少保存五年,供帳務查核與勾稽使用。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