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
第   17    條
票券商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所聘僱或調派之業務人員,不符合第十三條規
定者,得先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登記。
依前項規定登記之票券商業務人員,至本法施行屆滿二年之日,未依第十
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取得資格條件者,票券商公會應予撤銷登
記。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